法院专版
2026-09-02 06:40   浏览人次:

担保人不是“永久靠山”,超期追责法院不支持

  王禹生
  出借人在面对他人借款时,经常要求有保证人提供担保,可多数人不知道,担保也存在“过期”风险。
  案情简介
  2012年,小西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小周借款4万元,后于2017年4月16日向小周出具了借条,并载明“从2017年5月20日起每月还款1000元”,小米在借条的担保人处签名。
  2025年5月,小周向法院起诉小西、小米,要求小西归还借款本金4万元、小米对上述借款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约定的还款期间已经届满,但小西未能及时还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对小周要求小西归还借款本金4万元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小米自愿为案涉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但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法律规定,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现主债务履行期于2020年8月20日届满,保证期间为2020年8月21日至2021年2月20日,小周于2025年5月22日才向本院起诉,早已超过保证期间,故应免除小米的保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小西归还原告小周借款本金4万元,驳回小周要求小米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间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间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法官提醒
  立案庭副庭长朱茂春:法律设定保证期间,既为债权人预留了主张权利的合理期限,也避免担保人长期陷入不确定的债务风险之中。因此,在民间借贷设立担保时,各方不妨多一分审慎。债权人宜在保证期间内及时行使权利,并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期间及范围,让债权保障落到实处;而担保人在签字前,也应充分评估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理性作出承诺。
  担保非小事,落笔即担责,这份清醒,既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己权益的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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