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专版
2026-09-01 06:51   浏览人次:

小伙野泳溺亡索赔90余万元,法院这样判

  杨茜
  炎炎夏日,不少人选择游泳消暑,有人甚至前往河道野泳,出事由谁担责?
  案情简介
  20岁的小王和同伴来到河道闸口区域准备下水游泳。当时水闸正在开闸放水,这片水域水下暗流多、容易形成漩涡,路过的群众已经当场提醒、劝阻小王一行人不要下水,但小王没有听从劝阻,执意下水游泳,最终不幸溺水身亡。事后,小王父母认为水利局、镇政府、村委会没有安装足够的警示标识和防护设施,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主张九十余万元赔偿。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独立判断危险、保护自身安全的能力。在他人明确劝阻、知晓水域危险的情况下,仍然执意野泳,是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事发河道是开放性的自然区域,并非向公众提供服务或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性经营的场所,河道管理者对于此类野外河道的管理职责是维护河堤稳固,保证水流顺利通过,保障河道行洪的安全以及河道两侧人民群众在行洪时的生命财产安全,其安全保障义务不等同于经营性单位。公共管理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宜无限拔高,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官提醒
  民一庭法官栾海洋:河道闸口野泳,暗流、漩涡都是看不见的致命隐患,不是警示牌、防护栏可以完全杜绝的。不侥幸、不冒险,自觉远离野外危险水域,才是对自己、对家人最大的负责。
  暑假时期,防溺水工作已成为家长和学校关注的重点。在此温馨提醒各位家长朋友,要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告诉孩子要远离野外河道、水库、深坑塘坝等危险水域,不私自下水、不结伴野泳,珍爱生命,谨防溺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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