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专版
2026-08-31 06:32   浏览人次:

没有血缘关系就不用尽赡养义务吗?养育之恩早已确定

  张殿钰
  继父养你小,你要养他老吗?看看法律是如何说的。
  案情简介
  小欠的亲生父亲早年过世,之后,母亲吴姐与老刘结婚,当时小欠年仅6岁,便跟随母亲吴姐与继父老刘共同生活。婚后老刘日常照料小欠的衣食起居,履行家庭教育的义务。在小欠面临成家、置业等人生大事时,老刘均给予了经济上的扶持与帮助。2025年,母亲吴姐患病去世,小欠认为老刘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两人之间也没有血缘关系,故不承担赡养义务。
  现老刘年事已高,除去国家发放的农村老人生活补贴,没有其他固定收入,晚年生活缺乏保障,万般无奈之下,老刘将小欠诉至法院,要求小欠依法承担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老刘与吴姐结婚后,与小欠形成继父子关系。结婚时小欠尚未成年,老刘和吴姐多年照料小欠生活起居、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小欠成年后也对其成家置业给予经济帮助,所以双方存在教养关系,小欠作为继子,依法应当对老刘履行赡养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八条: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中继子女受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以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期间继父母是否实际进行生活照料、是否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是否承担抚养费等因素予以认定。
  法官提醒
  开发区法庭庭长吴堂胜:“百善孝为先”,赡养从来不是冰冷的金钱交易。血脉固然珍贵,养育之情更重千斤。重组家庭相伴岁月里,继父尽心抚育年少的孩子,这份长久照料与付出,本就该换来成年子女的暖心回馈。家人之间不必锱铢必较、事事权衡,多换位思考、多一份包容体谅,少一分争执隔阂。不论血缘亲疏,曾经的悉心养育不能一笔勾销,长辈年迈之时,子女理应主动帮扶照料,用陪伴与担当让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安,以温情守住和睦家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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