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专版
2025-12-03 06:34   浏览人次:

选购“工抵房”,查清权属再入手

  姚红霞
  “工抵房”因价格优势颇受购房者关注,但交易时存在产权纠纷、一房多卖等隐患,购房者在选购时需多核实、多留心。
  案情简介
  多年前,老林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在房管部门办理了合同备案登记。因老林暂无入住需求,该房屋一直处于空置状态。近期,老林前往房屋查看时,发现该房屋已被老孙擅自装潢并占用居住。
  经了解,施工公司将该房屋作为“工抵房”,抵作案外人老袁的工资报酬,后老袁又将该房屋转售给老孙,但期间老孙并未核实老袁是否对该房屋享有合法处分权。老林认为,自己才是房屋的合法权利人,老孙的行为侵害了其财产权,遂将老孙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房屋、恢复原状,并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老林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依法享有案涉房屋的合法权益。被告老孙作为房屋买受人,未核实出售人老袁的房屋处分权,对“工抵房”的权利瑕疵风险缺乏必要认知和防范,其购买行为不符合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法定要件,不能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且老孙擅自装潢并占用他人合法权益房屋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财产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老孙返还案涉房屋,并赔偿老林因房屋被占用、装潢等造成的相应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法官提醒
  速裁庭副庭长邵善宁:购房是人生大事,涉及大额财产支出,面对 “工抵房” 等特殊类型房屋,购房者务必保持审慎态度,核实房屋产权登记、备案信息及出售人合法处分权,核查房屋是否存在出售、抵押、查封等情况。同时,不动产所有权要以登记为准,交易时需明确产权过户约定及违约责任,及时办理登记手续,交易全程留存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避免因一时疏忽导致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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