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专版
2025-12-04 06:19   浏览人次:

出借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出了事故谁来担责?

  王培培
  小夏有一辆小型面包车,但一直未投保交强险。某日,朋友小帅借了该辆车出行,期间却发生了交通事故……
  案情简介
  小帅因出行需要,向朋友小夏借用其名下小型面包车。驾车途中,小帅因操作不当与行人赵阿姨、陶阿姨发生碰撞,造成二人不同程度受伤。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勘查及责任认定,小帅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赵阿姨向驾驶人小帅、车主小夏索要赔偿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庭审中查明,事故发生时,案涉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小帅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对赵阿姨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小夏作为车辆所有权人,未履行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客观上导致无法通过交强险获得赔偿。因此,法院判决小帅与小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共同向赵阿姨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侵权人小帅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未依法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人,被侵权人合并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提醒
  正红法庭法官王黎蕾:借车不是“人情往来”那么简单,它背后藏着明确的法律义务。交强险是车辆合法上路的“通行证”与事故风险的“兜底保障”,车主作为投保义务人,将未投保的车辆借给他人发生事故时,需与驾驶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共同担责。找他人借用车辆时,务必主动核实车辆是否依法投保交强险,切勿明知未投保仍驾驶,否则发生事故除交强险责任限额内需与车主共担责任,还需自行承担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风险极大。因此,在此提醒,车主主动投保,借车人主动核查,既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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