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食 “上头电子烟”,未成年亦需担刑责
梁力千
“上头电子烟”不是“玩具”,而是毒 品陷阱。未成年人切莫因 “好奇”“义气”而触碰法律红线。
案情简介
2024年某天晚上,17岁的小明在明知16岁的小军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容留小军和小亮在自己家卧室中共同吸食“上头电子烟”。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三人的尿液均检出美托咪酯成分。
案发后,被告人小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小明为他人吸食毒 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考虑到小明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当庭悔过等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 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刑庭员额法官王卫东:青春不应被烟雾笼罩,成长更不容毒 品侵蚀。家庭、学校、社会需形成合力,为未成年人筑牢“无毒”防护网。自依托咪酯于2023年10月正式被列管后,美托咪酯等物质被涉毒人员添加进电子烟油中制成电子烟进行贩卖和吸食。2024年7月1日起,美托咪酯被国家正式列管。大家务必提高警惕,不要被这些毒 品“新马甲”迷惑,如发现身边有人贩卖、吸食“上头电子烟”,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广大青少年应清醒认识到,青春宝贵,法律无情,要警惕“电子烟能提神”“偶尔吸一次没事”等谎言,别让一时的好奇或“义气”毁掉人生,更别因“法盲”成为毒 品犯罪的“推手”。守护自己,远离毒 品,才是对青春最好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