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身份转移债权,法院:恶意规避执行的行为无效
卢琦雅舒
借用他人身份试图逃债?看法院如何识破“障眼法”,揭露失信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真相。
案情简介
阿霞因生意经营不善,欠下了数千万元的巨额债务,因未能及时清偿,已被多家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名下银行账户使用、出行等均受到限制。于是阿霞向妹妹阿菊“借”了身份证、银行卡和手机卡用于生产生活,并以妹妹阿菊的名义与老孔、老顾合伙开办公司。退伙时,阿霞让老孔、老顾写下债权人为阿菊的借条。后阿菊持老孔、老顾出具的借条,将二人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阿霞作为多起案件的失信被执行人,在其本人出行、银行账户使用均受限的情况下,向妹妹阿菊借用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进行生产生活,并以阿菊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转让债权,实质是为了规避法院执行,该行为直接损害了阿霞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认定转让行为无效,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阿菊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官提醒
速裁庭员额法官郁光华: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是每个被执行人应尽的义务,恶意规避执行的行为既损害司法权威、也有违社会公信,必然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本案中,阿霞的行为本质上是失信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典型手段,这种“小聪明”看似能暂时逃避债务,实则触碰法律红线。通过借用身份、虚构关系、转移债权的“逃债之路”行不通。
亲情和信任也不应成为规避执行的“工具”。将身份证、银行卡等重要证件外借他人,极有可能使得个人身份信息被用于逃避债务、隐匿财产甚至诈骗洗钱,珍视自身信用、保护个人信息,守法行事、诚实履约,才是真正对自己和他人负责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