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专版
2026-09-30 06:51   浏览人次:

一人公司与出资人财产混同,公司欠的债出资人仍需偿还

  王培培
  一人公司欠债不还,股东是否担责?法律是这样说的。
  案情简介
  2021年,甲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7788万元人民币,老吴是该公司的唯一股东。2023年7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采购水泥预制品合同,乙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甲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款。
  乙公司多次催讨未果,遂将甲公司及股东老吴共同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欠款41400元及利息,并要求老吴承担连带责任。
  老吴辩称,案涉债务属于公司经营产生,应当由公司独立承担还款责任,自己作为股东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老吴系甲公司唯一自然人股东,案涉债务发生于老吴持股期间,老吴未能举证证明其持股期间个人财产与甲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应当对甲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
  正红法庭法官王黎蕾:“有限责任”并不等于可以完全免责,如果把一人公司当成自己的“私人钱包”,法律会刺破公司面纱,股东同样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一人有限公司开办打理相对简便,但在享受这份便利的同时,也需要留意暗藏的法律风险,守住财务独立、依规经营,才能安稳享有有限责任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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