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尽抚养义务亲兄弟的亲情,能否对抗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
许馨允
残疾叔父晚年无人照料,侄子签协议管生养死葬,叔父去世后亲戚却上门吵闹,约定到底算不算数?
案情简介
原告小张之父张大与被告张二系亲兄弟,张三为二人弟弟。张三终身未婚未育、父母双亡,系肢体残疾人。
2022年8月1日,张三与小张签下《继承协议书》:张三生前由小张负责照料、生病救治,身故后由小张安葬;张三名下的四间正房、附房及屋后1亩多土地,死后归小张所有。协议有双方签字按印、见证人见证。此后多年,张三跟小张父母同住,看病接送、日常起居由小张和父母搭手,张三去世后小张家为其办丧事,并代偿张三的农商行贷款5万元。后房屋由小张父母居住,屋后土地也由小张耕种。
张二认为房屋系遗产未分割、土地“整户消亡”应归集体,多次到房屋处吵闹,并在小张种植时到田间阻挠,致土地抛荒。小张诉至法院,要求张二停止妨害。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协议书》虽名为“继承”,但内容为小张承担张三生养死葬义务、张三将财产赠与小张,实质符合遗赠扶养协议特征。小张方长期与张三共同生活,并照护就医,为其操办丧事、代偿债务,应认定小张履行了协议义务,享有受遗赠利益。在遗赠扶养协议有效且小张已履行扶养义务的前提下,小张及家人基于协议对案涉房屋形成的居住、使用利益,受法律保护,而张二未证明自己对房屋有合法权属,因此其吵闹驱赶构成妨害。
张三去世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归消灭,但小张主张的不是继承承包经营权,而是依协议取得土地的实际种植、管理、收益权能。在村集体未依法收回重新发包前,结合《继承协议书》约定、2019年村委会处理意见及农村“谁种谁补”的管理实际,小张对案涉土地享有合法占有使用利益。张二对权属有异议,应通过诉讼或向集体主张,不得以私力吵闹、阻挠,侵害小张利益。据此,小张主张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法官提醒
审监庭庭长张明广:遗赠扶养协议是农村孤寡老人养老保障与财产处分的重要方式,只要协议真实、扶养人切实尽了生养死葬义务,其受遗赠的财产使用利益就受法律保护,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但要注意,家庭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在“整户消亡”后消灭,不能通过继承取得,直到村集体依法收回重分,但协议约定的“土地由谁种、收益归谁”在实际经营层面受保护。
赡养老人、信守白纸黑字的协议,既护住情分,也护住法理;让遗产能安顿养老,让土地不荒于纷争,才是乡里规矩与法律底线的重合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