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专版
2026-07-06 07:20   浏览人次:

男子聚餐后酒驾身亡,同饮者已尽照看义务,需要担责么?

  徐仅麟
  酒桌聚餐,席间推杯换盏、把酒言欢,饮酒者被安全送回家后,又独自外出酒驾身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其他同饮者还需要担责吗?
  案情简介
  雨天工地无法出车,几名工友便自发组织AA制聚餐,工友老张也一同参加。聚餐时,包括老张在内的部分人员喝了酒,席间大家文明饮酒,没有强行劝酒、拼酒的行为。
  聚餐结束后,没有喝酒的工友老李把醉酒的老张安全送回公司宿舍并安顿妥当。可老张在老李离开后,并未好好休息,而是自己驾驶无牌摩托车外出。期间,老张因酒驾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交警认定老张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事后,老张家属将参与聚餐的工友们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5万余元;工友们则认为已将老张安全送回,自身没有过错,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同桌饮酒者对醉酒同伴的安全保障义务合理且有限,本案中,饮酒者老张已被安全送回住所,同饮者的法定义务履行完毕。老张返回住所后,自主决定酒后驾车外出,后续车祸身亡,该行为超出同饮者可预见、可管控范围,二者无直接法律因果关系,故同饮者无过错,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法官提醒
  八滩法庭庭长张志东:同桌饮酒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合理边界。同桌共饮者的照看义务并非没有上限,如果聚餐过程中没有强迫饮酒、恶意劝酒等过错行为,并将饮酒人员安全送到宿舍、家中等安全场所,就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饮酒者后续自主实施酒驾等危险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相关责任,需由个人自行承担。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亲朋好友、同事聚会饮酒务必量力而行、适度适量,坚决杜绝酒后驾车,自觉守住安全底线,共同筑牢平安防线,避免悲剧发生。

扫一扫,手机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