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是借款还是转让经营权?要看真实意思表达
徐仅麟
双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协议,以宾馆5年经营权收取100万元转让费,两年后却因为宾馆归属问题对簿公堂,且看法院如何拨开迷雾……
案情简介
小李由于经营宾馆需要,打算向老林借款100万元。老林同意了小李的借款请求,但也提出了自己的条件:小李将宾馆5年的经营权转让给自己,并且不论是否亏损,每个月需偿还老林4万元。为解燃眉之急,小李同意了老林的条件,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两年半后,小李已向老林还款近120万元,便找老林协商要求收回经营权,而老林却声称至少还要再支付100万元。小李认为老林的要求太过无理,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转让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名为经营权转让,但从约定内容来看,老林享受固定收益,且按月领取,其获益方式明显不符合经营权转让后应有的获益方式,也不符合合作经营所应具备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特征。老林通过与小李签订经营权转让协议的方式来控制宾馆收入,以此保证自己的利息收益得到保障,双方之间实为借贷关系。
故认定该协议并非签约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最终判决,小李和老林之间的宾馆经营权转让协议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官提醒
八滩法庭庭长张志东 :法律不保护“口是心非”的故意行为,大家在生活中签合同、做承诺时,要记好一条关键规则:如果心里想的和嘴上说的、纸上写的完全不一样,并且是故意这么做的,那么这个行为在法律上就是无效的,不算数。比如本案中的以转移宾馆经营权之名掩盖民间借贷之实。不要抱有“做表面功夫就能蒙混过关”的侥幸,法院会结合缔约背景、履约行为、交易目的等综合认定真实法律关系。所以请大家牢记,民事活动应以真实意愿为基础,这既是诚信要求,更是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