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中国首部旅游法让旅游维权有法可依
2013-05-13 15:21   浏览人次:

  4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旅游法。这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第一部法律。“三十年磨一剑”的旅游法终于出台,对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旅游法最大的亮点就是将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作为首要立法宗旨,法律文本通篇都贯穿着以人为本的理念。

  据中国旅游研究院统计,2012年我国旅游业总收入2.57万亿元,国内旅游约29亿人次,出境旅游超过8000万人次,入境旅游1.33亿人次,旅游外汇收入485亿美元,新增旅游直接就业约50万人。这样一个黄金产业,近年来却被门票涨价、低价揽客、强迫消费等一系列市场乱象所困扰。为旅游立法将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法律依据。这部法律将对转变旅游发展方式、调整旅游产业和产品结构,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协调行业管理关系、促进旅游业及相关行业发展,使我国从旅游大国发展成为旅游强国意义重大。

  那么,新通过的旅游法对当下最受关注的零负团费、景区门票随意涨价、导游工资等热点、敏感问题做出哪些详细规定呢?对消费者权益是否充分保护?看小编为您聚焦旅游法,看针对热点问题出台了哪些政策法规。

标本兼治 清除“零负团费”陷阱

  “‘零负团费’是指以低价招徕游客,通过诱骗、欺骗等强迫消费的做法。“旅游法虽然没有用‘零负团费’字眼,但是对这种行为进行了规制。”据悉,早在旅游法草案一审时,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祖沛、胡彦林和周声涛便提出,当前旅游市场最突出的问题是旅行社的诚信度低,低价竞争,建议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定,解决“零负团费”问题。草案二审时,胡彦林、庞丽娟委员提出,治理“零负团费”应解决好旅游主管部门、旅行社和导游的关系。

  为何立法者这样重视治理“零负团费”?“旅游者常常处于信息缺失境地,更容易被旅行社和导游主导。”王惠静分析说,为了挽回“零负团费”的损失,游客很容易被“安排购物”或者消费另行付费项目。被诱骗的游客对旅行失望,也容易与导游产生矛盾。更重要的是,长此以往,低价恶性竞争、“宰客”盛行,最终损害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三审时,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尹中卿提醒说,“零负团费”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消费市场和旅游者还不成熟,“贪小便宜吃大亏”,旅游法通过后要加强宣传教育。

  在旅游法通过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旅游局副局长杜一力表示,旅游法针对治理“零负团费”采取了“标本兼治”:明确了低价招徕、强迫购物等经营行为非法;专章规定了“旅游服务合同”,明确旅游者与旅行社、旅行社与其他旅游经营者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这是治本之策。

景区门票不能说涨就涨 景区逐步摆脱“门票依赖症”

  “五一”期间,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1200余家景区门票本应按照4月底国家发改委的通知实行优惠,然而据媒体报道,不少景区生出“对策”——黄山、九华山天柱山优惠期是5月2日至4日,刚好避开3天小长假;峨眉山今年旺季门票从150元升为185元,此次“五一”虽降至165元,但较涨价前还高出15元。

  在旅游法施行之后,景区门票将不能随意收费涨价。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司司长王威介绍,根据旅游法规定,景区如果提高票价应提前6个月公布;利用公共资源建设景区的门票和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拟提高价格的应举行听证会;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单位外,应逐步免费开放。

  结合湖南省凤凰古城实施148元“门票新政”,王威表示,景区属于全民,不该以“有钱无钱”区别对待。各地对价格进行探索和管理应公平、公正。中央财政对景区建设要给予支持,各级政府也要设置旅游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旅游法颁布后,相信类似凤凰的问题都能得到妥善解决。”

  “景区资源大部分属于公共资源,门票的不断提高,其实质是对公民的景区资源享有权的侵害,是对公共利益的侵害。”王惠静告诉记者,景区逐渐对公众免票是大势所趋,不过目前还做不到,所以旅游法对涨价程序作出严格规定。其实,一些景区免票后获益更多,如杭州西湖景区,免票后政府旅游收入增长。而据媒体报道,今年“五一”期间,实施收费的湖南凤凰古城人流量并不如预期。当地政府表示游客量稳中有升,但当地经营者多认为今年“五一”客流量剧减一半以上。

导游:明确合法收入,避免买团宰客

  游客在购物点没购买多少物品,导游不让车开动,游客不满,双方引发口角,最后导游宣布拒绝带团,还有导游因为游客不买东西,直接在半路上甩团。这样的纠纷已经“司空见惯”,潜藏在纠纷背后的,是处于旅游行业利益链末端的导游承受着巨大压力,行内的一种“潜规则”是:每接一个(购物)团,导游不但没有导游费,反而要先上交旅行社几千甚至上万元。

  “也就是说,导游从接到旅行团开始就要背上债务。”在这种情况下,游客就成了待价而沽的商品,一旦游客不购物,不进自费景点,导游拿不到回扣,就意味着在这一趟导游服务中,导游不仅没有劳务费,反而还要赔钱赚吆喝。在现实的经济压力之下,强迫游客购物,进自费景点,更改行程甚至甩团等现象的发生就不难理解了。

  新出台的《旅游法》首次明确了导游的劳动报酬。旅游法第38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同时,旅游法第60条还规定,对于代理包价旅游的,在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时,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注明导游服务费用。这些规定,将直接杜绝了以前的导游买团、赌团行为,从法律上明确了导游的合法报酬。

  当然,法律并不是万能的,没有任何一部法律的出台能够彻底解决其所有问题,旅游法也是如此,将来还要在实施中通过立法评估不断完善。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旅游法出台后最关键的就是要抓好法律的实施工作,让保护旅游者权益的法律规定真正落地,让旅游法真正成为游客的法律护身符。

扫一扫,手机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