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环臣:
经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在滨海县东明建材市场B9栋三楼西侧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长15.3米,宽13.6米,面积为208.08平方米房屋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26年10月8日向你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苏盐滨城执限拆告字〔2025〕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做出如下决定:限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上述建构筑物。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苏盐滨城执限拆字〔2025〕15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滨海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地址:滨海县城人民路51号)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以在收到本公告书之日起60日内,向滨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滨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