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26-07-28 07:08   浏览人次:

  杨环臣:
  经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在滨海县东明建材市场B9栋三楼西侧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长15.3米,宽13.6米,面积为208.08平方米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建构筑物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决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苏盐滨城执限拆告字〔2025〕015号)《听证告知书》(苏盐滨城执听告字〔2025〕015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滨海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地址:滨海县城人民路51号)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可以在收到本公告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有权要求举行听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滨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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