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依法处置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盐城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本单位现就一处无主违法建(构)筑物发布公告如下:
一、违法建(构)筑物基本情况
经现场勘验,滨海县宝丰商博城4栋与8栋二楼中间钢结构天桥(具体见附图),长7.85米,宽1.65米。该天桥未经县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
二、事项要求
1.认领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该建(构)筑物的建设单位、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携带以下材料至滨海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主张权利并接受调查:
(1)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时提供);
(3)相关审批文件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
2.权利行使:当事人可依法进行陈述、申辩,或在本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逾期未认领、未主张权利且未自行拆除的,本单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盐城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该无主违法建(构)筑物实施强制拆除。
三、法律后果
公告期满后,若仍无单位或个人主张权利,本单位将认定该建筑为无主违法建(构)筑物,并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建(构)筑物内存放的物品将按无主物处理。
四、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滨海县人民路51号
联系人:陆健康、陈亮
联系电话:0515-84100877
特此公告。
滨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