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海霞:
我机关已于2025年9月24日向你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苏盐滨城执限拆字〔2024〕324号),要求你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在滨海县景湖理想城小区B区10栋东单元1号车库门口过道建设的一处砖混结构,长2.35米,宽1.1米,共2.585平方米的房屋。经检查,你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履行决定。现催告你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7日内,继续履行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内容,逾期不履行的,我机关将依法组织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苏盐滨城执决催〔2025〕324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滨海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地址:滨海县城人民路51号)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上述催告,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需陈述和申辩,应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7日内到滨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地址:滨海县城人民路51号)提出,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滨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