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开发布了《粮食经营台账管理办法》(国粮粮规〔2025〕437 号),该办法于2026 年 4 月 1 日正式落地生效,对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提出“全链条监管、真实可追溯”的规范要求。为了便于全县粮食经营者掌握、执行。现将重点内容摘录如下:
一、粮食经营台账是什么?
粮食经营台账是指粮食经营主体以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粮食收购码单、销售发票、出入库凭证、购销合同等原始凭证,以及相关政策文件为依据,按照业务发生时间顺序记录形成的各类账册统称。
二、建立台账的目的是什么?
为及时掌握粮食流通真实情况,维护粮食经营者合法权益,服务粮食经营者管理和决策,服务粮食宏观调控和执法监管。
三、谁是台账建立主体?
从事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以下统称粮食经营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
也就是说:粮库、收储企业、加工企业、贸易商、饲料厂、工业用粮企业、粮食经纪人、个体收粮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一律要建立台账。
一句话:只要做粮食生意,不管大小、不管法人还是个人,都要建账。

四、台账的内容有那些?各类经营主体有什么要求?
粮食经营台账一般包含:粮食经营主体信息、粮食购销交易行为信息、粮食经营资金财务信息、粮食政策执行信息等。
(一)从事商业性经营业务的企业和承担政策性业务的主体建立台账包括:
1、粮食经营主体信息:联系人、联系方式、地址,作为市场主体的详细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市场主体登记时间、类型、经营范围等;
2、粮食购销交易行为信息:粮食经营业务类型,以及发生的日期、品种、数量、计量单位、粮食性质,以及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食品安全指标等。
业务类型包括从生产者购进、从企业购进、储存、加工、销售、进出口等;购进、销售需记录粮食来源及去向。
3、粮食经营资金财务信息:经营粮食的单价、金额,
与粮食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营业收入、结算方式、营业成本、税款、政府补贴等。
4、粮食政策执行信息:有关部门下达的政府事权粮食收购、销售、轮换、移库、加工等计划,相关计划的执行数量、时间等情况。
(二)粮食经纪人、农业合作社等从事商业性经营业务的非企业主体可采取简便易行的方式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台账内容应包含业务发生日期、品种、数量、金额、计量单位等基本要素。

五、台账的核心要求
1、粮食经营台账登记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与原始凭证和相关政策文件要求保持一致,不得伪造、篡改、损毁。
2、粮食经营主体应当及时汇总整理粮食购进、储存、销售等原始凭证,记录台账。月度内没有发生业务的,月度末结转上月末相关指标数据。
粮食经营台账应当妥善保管备查,保证资料的连续性,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3、鼓励粮食经营主体通过信息化方式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如粮食经营主体会计账簿等相关账册涵盖本办法列明的粮食经营台账内容,或所用电子信息化管理系统能够查询到相关内容,可视作已建立粮食经营台账,不必另行抄录、打印形成实体账本。
六、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牵头执法,属地管理、常态检查。
上门核查:现场核对收购码单、出入库单、销售凭证,账证一致、账实相符。
溯源倒查:从企业、加工厂往回查,查到上游经纪人 / 农户,没账就追责。
信用约束:建台账纳入信用记录,违规影响经营与贷款
七、违规处罚
《粮食经营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对粮食经营主体建立经营台账及报送数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不建账 / 台账不全:警告 +最高 20 万元罚款
伪造 / 篡改 / 损毁台账:警告 +20 万 —50 万元罚款
不按规定保存、报送:罚款 + 停业整顿
责任人追责:严重违规罚个人年收入 1—10 倍
最后提醒:现在到 4 月 1 日,抓紧 3 件事:
1、按新规整理台账,补全信息、分账管理;
2、原始凭证(码单、发票、合同)归档,账证对应;
3、按规定报送粮食购进、储存、销售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须与生产经营实际相符,与粮食经营台账相符。
粮食安全事关国计民生,规范的台账管理是合法经营的“护身符”,也是业务稳健发展的基石。请各粮食经营者高度重视,认真准备,确保自2026年4月1日起全面、准确地执行《粮食经营台账管理办法》,做到记真账、存好账、合规经营。
滨海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滨海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