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户籍在村出嫁女的子女能否享有征地补偿?
姚红霞
户口一直在村里,人也常住村里,可是到发征地补偿款了,却查无此人?
案情简介
阿秀是幸福居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一直落在村里。阿秀的两个子女小韩、小雅自出生后,户口也都随母亲阿秀登记在该村,属于村里的在册常住人口。
后来因工程项目建设,村里部分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村组拿到了相应的征地补偿款,并通过村民会议出台了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方案规定新进媳妇、本村新生人口均可以享受半额补偿,但出嫁女子女不在分配范围。方案实施后,所有符合条件的村民收到了足额补偿款,唯有小韩、小雅因是出嫁女子女被拒绝分配补偿款。无奈之下,小韩、小雅诉至法院,要求分配补偿款。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阿秀结婚后户口未迁出,始终具备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子女小韩、小雅自出生即落户该村,属于该村合法新增人口。村组分配方案认可新进媳妇、新出生人口的补偿权益,却单独排除出嫁女子女的分配资格,属于差别对待,违背男女平等的法律基本原则。该案中,分配方案将“出嫁女子女”排除在外,实际是以不合理理由剥夺了小韩、小雅依法应享有的权益。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该居委会向小韩、小雅支付半额征地补偿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法官提醒
速裁庭副庭长邵善宁:村民依法享有自治权利,但是村民自治也有边界。征地补偿、集体资产分红等权益分配,村民自治仅能决定“如何分配”,而“谁有资格分”必须依法认定。以“外嫁女”“出嫁女子女”为由,剥夺、克扣合法落户村民补偿权益的村规约定,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强制性规定而当然无效。成员身份是法律赋予的刚性权利,绝非村民自治可随意剥夺的“特权”。只要是户口合法登记在村、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不管是外嫁女还是她们的子女,都应和其他村民一样平等享受征地补偿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