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专版
2026-07-10 06:57   浏览人次:

债务人离世后,“父债”一定“子偿”吗?

  沙泓贝
  当债务人不幸离世,欠下的债务是“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偿”?看看法律怎么说。
  案情简介
  老张与老李是多年好友。2015年,老李因资金周转需要,找老张借了46万元,并且当场出具借条,约定以房产作为抵押。借款后,老李一直没有还钱。
  几年后,老李不幸离世,生前未订立任何遗嘱。老张多次向老李的继承人催讨欠款均未果,便将老李的妻子、长子李大、长女李二、次女李三一同诉至法院,要求四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诉讼过程中,老李的妻子、李二、李三主动提交书面声明,自愿放弃继承老李的全部遗产,老张随即申请撤回对三人的起诉并解除财产保全。而长子李大在法院传票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老李生前向老张借款46万元,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根据法律规定,继承遗产需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清偿范围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本案中,老李的妻子、李二、李三已明确放弃继承遗产,依法无需承担案涉债务的偿还责任;李大未放弃继承,应当在继承老李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案涉借款的清偿责任。同时,李大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视为自愿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需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李大在继承老李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老张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法官提醒
  速裁庭法官赵成权:很多人对离世债务存在误区,要么觉得“人死债消”不用偿还,要么认为家人必须全额承担。实际上法律有着明确的平衡规则:继承人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还款责任,超出遗产价值的部分,凭继承人自愿偿还;若继承人明确放弃继承遗产,则无需承担被继承人的任何债务。若债权人遇到债务人离世的情况,可向其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等主张权利,若继承人放弃继承,需以书面形式明确作出意思表示,未明确放弃的,仍需在遗产范围内担责。
  同时也提醒大家,收到法院传票后应当积极应诉、按时参加庭审,充分行使答辩、举证的权利。消极回避、拒不出庭并不会让纠纷消失,反而会丧失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将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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