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员工消极怠工拒绝调岗,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吗?
杨茜
因不满意公司的调岗安排,员工拒不到岗表示抗议,这是可以的吗?
案情简介
小强入职A公司后,一直担任分刷片主任。后因公司进行技能改造,分刷片岗位取消,公司将其调整为车间不脱产代班长。几年后,公司结合生产计划,安排小强到封胶生产线顶岗作业,该工作内容与小强的岗位紧密关联,并未超越其业务能力水平。但小强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管理和安排,也未通过请假等方式妥善处理。之后,公司以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经工会同意后解除了劳动合同。小强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欠付工资。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公司对小强的工作安排,系基于生产经营需要作出的合理调整,工作内容与其岗位紧密关联,未超出其业务能力范围。但小强无正当理由多次拒不服从公司合理的工作安排,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且履行了通知工会的法定程序,解除行为合法有效,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关于工资争议,法院经核算后,判令公司补发部分考核工资差额,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法官提醒
民一庭法官栾海洋: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但调岗应当基于生产经营需要,且具有合理性,不得随意调整岗位降低劳动者待遇。劳动者也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合理的工作安排,如果对调岗有异议,应当通过协商、申请调解或仲裁等合法途径解决,而不是采取拒不上班、拒不工作等方式消极对抗,否则可能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且无法获得赔偿。用人单位也应当完善内部规章制度,依法规范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