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专版
2026-02-03 07:14   浏览人次:

夫妻离婚拒不抚养未成年子女,法院:不准离

  张殿钰
  婚姻自由是公民的法定权利,但自由的行使并非毫无边界。当夫妻选择结束婚姻,抚养未成年子女就是双方不可回避的责任。
  案情简介
  谢女士与俞先生结婚十余载,婚后育有一子。近年来,夫妻双方因生活琐事频繁发生矛盾,感情逐渐出现裂痕。谢女士曾于2021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诉,2023年再次诉请离婚被判决不准予离婚。2024年,谢女士以“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无和好可能”为由,第三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庭审中,谢女士与俞先生均明确表示同意离婚,但双方却同时提出不愿意抚养两人的儿子。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这是基于亲子关系产生的法定义务,不得约定免除或任意放弃。本案中,虽然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但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在孩子最需要关爱与照顾的阶段,却双双拒绝履行抚养义务,这种行为于法无据、于理不合、于情不容,既违背了公序良俗,也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最终,法院从法、理、情多维度综合考量,判决驳回谢女士的离婚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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