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专版
2026-01-01 07:12   浏览人次:

8万元纠纷扯不清,想换法院审理也要有依据

  王禹生
  一笔8万元转账,两人说法不一。小刘说是借款,小王却称是垫付款,那这起纠纷是由被告所在地,还是由接收货币方所在地法院审理呢?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小刘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小王,要求小王归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后,小王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他认为,这8万元是自己替公司支付给小刘所在公司的垫付款,并非个人借款。小王以此为由,认为这应该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法院审理
  法院审查后认为,管辖权异议审理阶段,人民法院主要根据当事人的诉请及提交的书面证据进行形式审查以确定有无管辖权。本案中,小刘依据银行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等证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我院作为民间借贷案件的受诉法院,具备受理该案的管辖权。
  关于小刘与小王之间是否存在真实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案涉款项究竟是借款还是货款垫付款,需经人民法院实体审理后予以认定,不属于管辖权异议阶段的审查范畴。而且,即便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因小刘的诉请为要求支付价款,而双方未对支付价款履行地进行约定,小刘作为接收货币方,我院对案件亦具有管辖权。综上,依法裁定驳回小王的管辖权异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一百七十六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对个人或者单位采取罚款措施时,应当根据其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诉讼标的额等因素,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内确定相应的罚款金额。
  法官提醒
  速裁庭庭长李东升: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如果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可以提出将该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将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定。当事人行使管辖权异议时,应围绕“管辖问题”本身提交证据,避免将实体争议混入管辖异议审查中,若对案件事实或法律关系有异议,应在实体审理阶段充分举证抗辩。实践中,有部分当事人为拖延诉讼、逃避义务而滥用管辖权异议,也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诉讼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理性维权、诚信诉讼,切勿将管辖权异议当作拖延诉讼的“工具”,否则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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