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专版
2025-12-15 06:11   浏览人次:

“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赔偿应有“度”

  蔺怡玮
  紧盯标签瑕疵、临期食品,向商家十倍索赔,职业打假是“正当维权”还是“过度索赔”?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小帅花费1000元在香香茶庄购买了5饼茶叶。该茶叶包装上标注“生产厂家:好好茶厂”“生产日期:2012年5月18日”。但小帅发现该茶饼生产厂家好好茶厂的注册日期为2015年5月25日,而该茶饼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2年5月18日,认为这是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遂将香香茶庄诉至法院,要求香香茶庄返还货款1000元并十倍赔偿。
  另查明,小帅在全国范围内,曾提起类似产品责任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80余件。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生产日期属于影响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信息,香香茶庄出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小帅有权主张香香茶庄退还货款1000元。关于小帅主张的十倍惩罚性赔偿,小帅近年在全国各地法院有多起类似案件诉讼,属于“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予以购买的情形,其购买行为更倾向于以获取赔偿为目的,而非满足日常生活消费需求。故法院酌情在合理的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对于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
  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主张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索赔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法官提醒
  民二庭副庭长黄丽君: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初衷,是保护信息不对称下的弱势消费者,而“职业打假人”与经营者之间不存在天然信息差,其购买行为多以获取赔偿为目的,而非用于生活消费。法院既会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也会审慎界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维护理性维权与商业诚信的双向平衡,助力市场秩序的良性发展。在此提醒,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注意查看生产日期、生产厂家、保质期等关键信息,若发现问题可依法维权,但维权需秉持理性、合法原则,切勿滥用权利。经营者则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规定,规范食品标签标注,严把质量关,共同守护食品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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