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市场监管领域依法执法与包容审慎监管深度融合新路径
第一次因涉嫌未按规定销售食品被投诉:责令整改,并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2024年4月19日,消费者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在滨海县某乡镇生鲜农超店购买了一袋带鱼,发现该带鱼无生产日期及到期时间,属于“三无”产品。
经现场核查,发现投诉人投诉的情况属实,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分局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责令被投诉人整改,并作出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被投诉人递交了《整改报告》。该分局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并通过文书邮寄的方式将上述检查以及处理的情况告知了投诉人,投诉人表示满意。
第二次因涉嫌未按规定销售食品被投诉:立案调查,并依法减轻处罚及适当的罚款。2024年5月8日,一名消费者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在滨海县某乡镇的生鲜农超店购买的面包有异味。随后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与投诉人取得联系,投诉人称上述面包不仅有异味,而且无生产日期及到期时间,属于“三无”产品。
2024年5月13日,执法人员告知投诉人,现场检查发现上述食品有塑料盒包装,在外包装上有标签,标签内容为单价、重量等,未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该分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随后,投诉人联系该分局执法人员,表示已经与商家达成和解。
由于当事人因未按规定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已经被该分局于2024年4月25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按照规定,拒不改正的,应当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但是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经过第一次责令整改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后,当事人对散装食品未贴标签一事进行了整改,但是没有完全整改到位,标签内容不全,导致了第二次被投诉。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过错等方面情形,滨淮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减轻处罚及适当的罚款。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该分局按照规定将上述处理结果依法告知了投诉人,形成闭环。投诉人感叹该分局执法严明,在乡镇对已经撤诉达成和解的投诉依然依法处以罚款。
本案例虽是投诉,但是该分局发现属于违法行为,依法启动立案程序。对轻微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在散装食品上贴标签)首次违法严格按照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整改,并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对于当事人散装食品上贴标签,但是标签内容不全,虽然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但是该分局依然坚持依法执法、综合裁量、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减轻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促进了法治优化营商环境的改善。这种处理,既体现了该分局坚持依法执法,又体现了对违法行为的宽容度和教育目的的重视。
依法查处虚假标签食品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件背景】
2025年1月6日,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从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上收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其在某抖音店铺购买的糖大蒜和山芋粉丝存在虚假标注、标签不规范等问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投诉内容涉及标签虚假标注、营养成分表造假、产品“三无”等多个问题,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
【调查过程】
接到举报后,该局高度重视,迅速展开全面调查。2025年1月7日,该局执法人员冒着严寒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尽管现场未发现涉案商品,但执法人员并未放弃,而是通过调取抖音店铺销售记录,逐条核对消费者举报内容,最终确认举报属实。
在后续调查中,执法人员多次与当事人沟通,耐心讲解相关法律法规,督促其配合调查。当事人起初对部分问题避而不谈,但在执法人员的细致询问和相关证据面前,最终承认了违法行为,并提供了进货凭证、销售记录等关键证据。
为彻底查清案件事实,该局执法人员还前往涉案商品的供货商进行调查,核实产品来源及标签标注情况。经过多次走访和询问,执法人员最终掌握了完整的证据链,为案件定性提供了坚实依据。
【案件认定】
根据调查结果,该局认定当事人销售含有虚假内容标签的糖大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虚假标签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款项;
2.处以相应的罚款。
电动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消费者王某于2024年7月在当地一电动车专卖店购买一辆某牌电动车,购买一个月内该车出现故障代码,2024年8月至9月维修多次仍存在故障。消费者曾私下联系商家处理此事,商家同意为消费者更换配件,但消费者的诉求是商家给其更换一辆新车或者退货退款,双方未达成一致,因此消费者于2024年9月26日通过12315热线电话投诉商家。
【处理过程】
2024年9月26日在接到该投诉后,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分局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话联系投诉人耐心了解具体消费纠纷情况,询问投诉人出现故障的次数,每次出现的时间以及故障原因,并告知其投诉已受理。投诉人表示在购买某牌电动车后,共出现故障5次,第一次是在购买当月月底,电动车一直报“+号故障”,经过修理,不到一个月又出现故障;第二次发生故障时,电动车在路上失控,无法刹车;第三次和第四次出现故障,电动车都是报“+号故障”;第五次出现故障时,电动车不仅报“+号故障”,还出现黑屏的情况。投诉人表示自己与商家联系过,想让商家帮其更换新车或者退货退款,但是商家仅愿意为其修理,不愿意接受投诉人的更换或退货退款诉求。工作人员逐一记录投诉人反映的问题以及诉求,并立刻将相关情况告知商家。2024年9月30日,投诉人电话联系工作人员,表示前一天老板帮其修理了电动车,但是修理当晚及第二天一早电动车出现黑屏的情况,车无法骑行。投诉人居住在滨海港经济区,频繁前往八滩处理此事比较麻烦,而且平时都是骑电动车上下班,已经严重影响日常工作。工作人员了解到投诉人的不便之处,表示非常理解并告知其会尽快处理此事,但是该投诉经办人陈某和钱某由于工作安排均在县局,无法到达乡镇处理此事,考虑到国庆假期将至,分局工作人员急群众所急,即使无法到达现场,还是利用工作间隙,多次通过电话展开协调处理。工作人员将投诉人的困难之处转达商家,在经过工作人员的劝说后,老板表示可以把为投诉人更换该车,但是仅能更换成店里的试驾车,投诉人对该赔偿方案不予认可。在与商家多次沟通无果后,工作人员转变思路,通过联系其他分局同事,溯源找到被投诉店铺的上级经销商,通过和经销商对接,经销商最终答应帮投诉人更换一辆新车。但当日下午,投诉人联系工作人员表示商家仅愿意给为其更换电动车车身,不愿意更换新电瓶,新电瓶需要投诉人另外花几百元购买。又经过几次电话调解后,双方各退一步,投诉人最终答应使用原来的旧电瓶,不再要求更换新电瓶,商家也表示新车车钥匙的费用会为投诉人免去,双方达成一致。
【处理结果】
经过协调处理,被投诉人为投诉人更换了新车。投诉人对该分局工作人员表达了谢意。
某食品厂肉圆品质纠纷调解案
【案件来源】
2024年11月11日,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分局收到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工单,一市民反映:“2024年11月8日在抖音平台某土特产店购买六袋肉圆,吃过发现肚子不舒服,且商家承诺为鲜猪肉炸制,收货后发现肉圆颜色不对,应该不是使用的鲜猪肉。诉求:核实猪肉来源,查处并赔偿。”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13日,该分局执法人员到某食品厂进行现场检查:被举报人某食品厂提供了相关生产记录(肉圆产品投配料表),生产肉圆所用猪肉为2024年11月7日购进,检验检疫合格证明齐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不符合立案条件。
【处理过程】
2024年11月13日,该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现场通过电话组织投诉市民和某食品厂进行调解,双方当场达成退款的调解方案,某食品厂当场通过抖音平台退款给投诉市民,投诉市民接受了退款但未退货。2024年11月14日,分局执法人员将举报处理结果通过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告知市民,并向市民邮寄《不予立案告知书》(滨市场监管〔2024〕E111402)。
该市民在收到不予立案告知后,认为自己的权益未得到保障,多次在其私人抖音号上发泄不满,同时向有关部门多次举报,2025年1月2日向滨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分局在接到滨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立即与该市民取得联系。经过多次详细沟通解释,该市民表示愿意和解,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
【处理结果】
2025年1月10日,市民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
消费者与美容院之间的消费纠纷案例
【案例描述】
2025年2月底,消费者小李在一家美容院保养。在保养过程中因皮肤出现发黄发黑长痘的问题,遂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小李要求退还所有的美容费用,美容院以小李已经接受了服务并使用了部分产品拒绝退还费用,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处置过程】
接到投诉后,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立即前往现场核实情况,该美容院负责人表示确有此事并向工作人员提供了消费者使用的所有产品的检验报告以及上级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后执法人员联系消费者询问其诉求,消费者表示要求美容院退还其在店内消费的所有费用并将其脸部状态恢复如初。该美容院负责人表示只能退还部分费用且不再为消费者提供任何服务。因投诉双方分歧较大,工作人员约定时间组织双方现场调解。
在组织现场调解前,工作人员对美容院如何提供服务技术、美容技师的资质证明、产品使用及介绍、服务项目明码标价等方面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了解,同时向消费者核实对美容过程前后的情况进行了解。经过前期的调解准备工作,在现场调解时,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法律规定,经过调解劝导,该美容院负责人表示愿意退还消费者在店内的所有消费费用,消费者也接受了该解决方案并签订了和解书,最终该美容院退还消费者的费用。在消费纠纷调解后,工作人员前往该美容院经营现场,指导店内员工对店内所有服务项目明码标价,建立进销货台账,检查化妆品效期等注意事项,并帮助该美容院规范经营,以避免此类消费投诉再次发生。
熟食安全典型案例
【案件来源】
2024年1月1日,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县疾控中心反映的两起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亚硝酸盐的卤菜引起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报告。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日,滨海县某熟食店工作人员误将店内负责人购进的亚硝酸盐当作白糖并添加于凉拌猪心和凉拌牛肉中对外销售,同日,共6人因食用该熟食店销售的卤菜致使亚硝酸盐中毒并转送至县人民医院就诊。该熟食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处理。
【处理过程】
2024年1月1日,该局在接到县疾控中心反映的两起该熟食店经营超限量使用亚硝酸盐的卤菜引起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报告后,当日即对该熟食店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同日,对该熟食店关于亚硝酸盐的采购、使用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提取固定,并于2024年1月2日对该熟食店立案调查。该熟食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卤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2024年11月4日,鉴于该熟食店超限量使用亚硝酸盐的行为并非主观故意,且后续积极承担消费者的医疗费用并作出经济赔偿,同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取证调查并及时整改,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该熟食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及相应的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1.没收违法所得款项;
2.处以相应的罚款。
以法以理服人 用心用情调解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9日,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分局接到市民求助,反映其母亲于2025年1月6日在某镇邮局对面的电瓶车专卖店购买了一辆电动三轮车,付了全款。市民表示,对于母亲购买电动三轮车,自己事先并不知晓,如果知道一定会予以阻止,因为母亲年事已高,八十多岁的老人使用电动三轮车安全隐患很大。母亲本人购买电动三轮车也是一时冲动,现在很后悔。于是市民与商家沟通要求退货退款,商家表示拒绝,遂向市场监管部门求助。经我局工作人员现场调解,商家同意退货,但不能全额退款,要扣除电瓶折旧的相应费用,最终退款双方表示满意。
【处理过程及结果】
该分局接到投诉后,根据市民提供的投诉信息前往商家进行核查。经初查,市民母亲为生活方便到该商家选购电动三轮车,商家明知对方已80多岁,而且从未使用过电动三轮车,但仍然极力推销,市民母亲说不会使用,商家最终主动送货上门,市民母亲收货后支付全款。该局工作人员积极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安抚市民情绪,市民要求退货退款,工作人员跟商家沟通后,商家表示可以退货但不能全额退款,因为电动三轮车新电瓶已经拆封安装并使用,退货影响二次销售,如退款必须要扣除电瓶折旧费,工作人员经过与双方多次沟通调解做工作,最终商家同意退货和已扣除电瓶折旧费后的相应退款,市民表示认可。同时,工作人员对商家进行了批评教育,在经营过程中,尤其对于不宜使用电动车的人员,不能诱导消费,应作必要提示。市民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黄金收费不公示 市场监管要严治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4日,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分局接到市民现场投诉称,2024年3月8日在某珠宝店看中了一款金手镯,该款金手镯标签内容为:总重量37.16克,精品,工费60元/克,条号码M099516399。市民自己原本有一些重量为34.96克的足金饰品,和看中的手镯差不多重,所以就打算趁着店里有“三八”节的活动以旧换新,但是怀疑某珠宝店多收了其折旧工费,在收取费用时没有按照宣传的活动内容来执行,故消费者与金店协商解决无果后前往12315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该分局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投诉人了解情况并展开调查。2024年3月15日、22日,该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对《以旧换新服务标准》拍照取证并对当事人“以及换新”销售记录固定证据。本局于2024年3月18日予以立案调查。同时,该分局积极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安抚消费者的情绪,工作人员从中多次沟通调解做工作,最终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几百元。
某珠宝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四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款项;
2.处以相应的罚款。
企业官网虚假宣传 及时整改免于处罚案
【案例背景】
2024年8月9日,举报人马某通过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反映,江苏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官网“企业简介”栏目中使用“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广告法》明令禁止的用语,涉嫌虚假宣传。举报人指出,该宣传内容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三款及第二十八条第五款,要求依法查处并书面回复处理结果。
【调查处理过程】
经查,江苏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官网企业简介中发布“……公司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设立有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文字内容属实,被举报人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款。但2024年8月1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被举报人已主动将上述违法内容修改删除,且被举报人为大型化工企业,不面向个人客户和普通消费者销售,发布上述内容期间并未产生新客户,也未收到因官网企业简介中发布该宣传内容误导造成后果的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被举报人的上述行为属初次违法,整改及时且未产生不良影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本局决定不予立案,于2024年8月14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书面告知举报人。
紧盯愁盼解民忧 靠前服务促发展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26日,某公司向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分局求助,该公司LNG冷能低碳冻干食品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委托空调安装工从网上采购的16台空调在安装使用后,存在制冷效果差、噪音大等问题,严重影响建筑工人的生活质量,给公司项目建设带来一定安全隐患。空调采购方要求空调安装人员何某退回空调购货款,并索赔其价格,双方发生争执。
【处理过程】
由于此争议属于合同纠纷,不属于因生活消费引起的争议,但分局接到投诉举报后不推脱、不敷衍,立即启动“首接负责制”工作机制,安排执法人员赶往项目工地现场取证,并采用源头调查、末端核查方式,分别向空调的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和空调采购方、安装工进行查证。
【处理结果】
8月8日,该分局依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的规定,组织争议双方行政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充分引用《民法典》《产品质量法》《商标法》《认证认可条例》等规定,现场连线山东临沂空调销售商和宿迁空调生产厂家参与调解。经过3个多小时的说理释法,最终争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空调安装工退回空调购货款,已安装的16台空调全部返还生产厂家,采购方放弃3倍索赔要求。
据悉,该行政调解案例是该分局首次创造性的运用《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破解“群众身边”民生实事难题,助力属地“绿能”企业安心、舒心生产。
螃蟹包装典型案例
【案件来源】
2025年1月,接到消费者投诉。投诉人称其在滨海县某乡镇农贸市场某水产店以每斤的价格,购买了一定数量的螃蟹,认为捆绑螃蟹的绳子重量较大,要求退绳子的价格。
【案情简介】
被投诉人系某乡镇农贸市场内一家水产店,2025年1月,有消费者至被投诉人处购买了几斤的螃蟹,回家烹饪食用后查看捆绑螃蟹使用的绳子发现重量较大,要求退还绳子的价格。经调解,被投诉人补偿投诉人相应的费用,双方达成和解。
【处理过程】
接到群众举报后,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分局执法人员赶赴当事人处现场核查,调查发现,被投诉人水产店销售的螃蟹均使用绳子捆绑后明码标价出售。水产店经营者称其进货时绳子便已捆绑在螃蟹上,销售时保留了最原始的状态。在充分听取投诉人诉求与被投诉人陈述后,执法人员通过电话为双方组织调解。执法人员向消费者解释商家销售的螃蟹均通过绳子捆绑,捆绑所用的绳子系牛皮筋制成,绳子由上游供应商养殖户所捆绑,销售时该捆绑好的螃蟹摆放于摊位水桶内明码标价,购销时已结合市场价格充分考虑绳子重量减少定价,消费者表示认可。执法人员同时敦促被投诉人进一步把好进货关,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杜绝可能引起消费者误解的现象发生。
【处理结果】
经调解,被投诉人向消费者补偿绳子重量产生争议的相应差价,消费者表示认可,双方达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