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 獐沟中学举行中考体育全真
 · 我县各中小学校重视体育教
 · 于利祥《人生赋》及两篇评
 · 于利祥旅行诗歌欣赏
 · 沙浦村:产业强村,让群众
 · 我县87万亩水稻开镰收割
 · 全国和全省春季农业生产视
 · 巴比伦古国追踪 (上篇)
 · 巴比伦古国追踪 (下篇)
 · 工业园招商引资势头强成效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 正文

关于粮食经营法规制度的公告
 
作者:admin 来源:滨海日报 浏览次数:15840 发布时间:[2024-8-14]
全县粮食经营企业(者):
  新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我局将严格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对粮食经营中的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置。现将《条例》和《保障法》中部分条款公告如下:
  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规定
  1.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3.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中规定
  1.从事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报送粮食购进、储存、销售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2.从事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另:1.对于不符合《条例》和《保障法》要求的粮食经营企业(者)一律不予办理任何相关手续;
  2.根据我县稻谷补贴文件规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向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企业(者)不纳入补贴范围。
  特此公告。
  联系人:郭山
  联系电话:0515-84108096
     滨海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4年8月12日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关闭窗口]  

滨海新闻网    滨海县新闻宣传中心主办
技术支持:滨海人才网 备案序号:苏ICP备11060847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