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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将优化生育保险政策
 
作者:刘海雯 唐颖 来源:滨海日报 浏览次数:7339 发布时间:[2023-8-22]
  为积极响应国家鼓励生育二孩、三孩政策,有效降低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负担,根据盐城市医疗保障局相关规定,我县9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提高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待遇和结算标准。
  进一步降低参保职工生育负担。参保职工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生育费用将全额报销,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提高到90%,产前检查支付限额由1000元提高到了1500元。
  提高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提高生育医疗服务水平,生育保险基金对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类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适度提高,其中住院分娩结算标准每例提高到1500元,其他生育相关项目每例提高到了200~400元。
  明确各类人群待遇标准。原参加生育保险并处于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女职工、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退休人员以及职工未就业配偶等4类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待遇标准享受。
  充分保障住院分娩中急难危重病例。为切实保障住院分娩中的低频生育并发症、合并症,将参保职工在分娩住院期间诊治因生育引起的妊娠急性脂肪肝、羊水栓塞、子宫破裂、产后大出血等10种低频并发症或合并症纳入重点保障范围,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按10%的比例支付(其中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个人不负担),其余的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实结算,不受生育结算定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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