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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情直通车本期话题: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作者:admin 来源:滨海日报 浏览次数:5831 发布时间:[2020-10-22]
  一、认定对象范围是哪些?
  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2.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
  3.特困职工家庭的;
  4.残疾的;
  5.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的;
  6.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
  7.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
  8.优抚对象家庭的;
  9.军队退役的;
  10.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申请人申请当月或上月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不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所得)的;
  2.申请人担任市场主体出资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包括从二级市场上购买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
  二、认定文件依据是什么?
  县人社局《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滨人社(〔2020〕27号)。
  三、申请认定有哪些程序?
  劳动者本人凭《就业创业证》、身份证、户口簿、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障卡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证明其特殊身份的资料原件到所属村(社区)自愿申请,填写《滨海县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村(社区)初审→镇(区、街道)复核→县劳动就业管理处审核认定。
  咨询电话:84238841
  咨询单位:滨海县劳动就业管理处三楼社区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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