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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情直通车本期话题: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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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来源:滨海日报 浏览次数:5831 发布时间:[2020-10-22] |
一、认定对象范围是哪些? 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2.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 3.特困职工家庭的; 4.残疾的; 5.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的; 6.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 7.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 8.优抚对象家庭的; 9.军队退役的; 10.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申请人申请当月或上月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不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所得)的; 2.申请人担任市场主体出资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包括从二级市场上购买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 二、认定文件依据是什么? 县人社局《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滨人社(〔2020〕27号)。 三、申请认定有哪些程序? 劳动者本人凭《就业创业证》、身份证、户口簿、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障卡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证明其特殊身份的资料原件到所属村(社区)自愿申请,填写《滨海县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村(社区)初审→镇(区、街道)复核→县劳动就业管理处审核认定。 咨询电话:84238841 咨询单位:滨海县劳动就业管理处三楼社区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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