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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修正案为何把纪委职责概括为“监督、执纪、问责”?
 
作者:admin 来源:滨海日报 浏览次数:4656 发布时间:[2018-12-7]
  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这是在新时代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条件下,对纪委职责的高度凝练和准确定位。
  “监督、执纪、问责”三者既相互联系又相互促进,统一于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的实践中。监督是纪委的首要职责,要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依纪监督,把维护党章作为根本任务,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坚定维护党的领导核心和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执纪是纪委履职的重要手段,要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以纪律为尺子判别党员干部的行为,维护党的肌体健康和队伍纯洁。问责是监督执纪的保证,监督执纪的效果最终要靠问责来强化,没有问责,监督执纪就难以落实到位。“监督、执纪、问责”,形成了党内监督从发现问题到执行纪律再到责任追究的链条。
  围绕“监督、执纪、问责”,充实纪委经常性工作任务。党章修正案增写“对党的组织”“履行职责”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等内容。纪委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不仅包括对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监督,也包括对党组织的监督。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是党内监督重要方式,纪委要抓早抓小,发现违纪问题就及时批评诫勉,督促纠正。增写“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要求纪委拿起问责利器,对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严肃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这些内容的增写,明确纪委经常性工作任务,为各级纪委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提供根本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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