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雀是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一种鸟类,上个世纪五十年代,还因偷吃粮食被列为“四害”。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已经认识到小小的麻雀也是生物链中的一环,现在麻雀已经成为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家住正红镇某村村民李某、刘某,曾在蔡桥镇、正红镇境内的乡村树林里,采用粘网捕鸟的手段,先后猎捕麻雀100余只,并将所猎麻雀作为捕猎黄鼠狼、野猫的诱饵使用。后被群众举报,县公安局民警在李某家中查获麻雀46只。经鉴定,查获送检的46只样本麻雀属国家“三有”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一种陆生野生动物。
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刘某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狩猎罪,且系共同犯罪,决定提起公诉。县法院最终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李某、刘某拘役一个月。
保护生态资源就是保护民生,麻雀虽小,也是生态资源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除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以外,还包括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麻雀已被列入国家一般保护野生动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应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保护生态资源是每个公民的责任。法律禁止即不可为,非法狩猎野生动物,违法成本远远高于所获利益,万万不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