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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修正案为何增写“给以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党纪轻处分”程序规定?
 
作者:admin 来源:滨海日报 浏览次数:554 发布时间:[2018-11-15]
  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第四十二条,增写了给以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党纪轻处分的程序规定。这一修改,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新鲜经验,适应了加强纪律建设、实践“四种形态”的现实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填补了党章中纪律处分程序的空白。党章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党的十八大党章第四十条对给以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重处分的相关程序作出了规定,但没有规定警告、严重警告等轻处分程序,存在程序上的漏洞。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应当及时填补制度空白,进一步完善纪律处分的决定、批准、备案程序,体现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坚强决心。
  顺应了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党章修正案对于党纪轻处分的程序,没有照搬党纪重处分的程序规定,而是在坚持实事求是和民主集中制、保护党员民主权利的同时,设计更为简便易行的程序,彰显把纪律挺在前面、用纪律管住大多数的要求,符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执纪原则。
  体现了对纪检机关双重领导体制的完善。党章修正案增写给以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党纪轻处分程序规定,既坚定维护了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夯实了各级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明确了纪委向同级党委的报批、备案制度;又符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明确纪律检查机关职责定位、提高监督执纪问责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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