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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修正案为何增写“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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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来源:滨海日报 浏览次数:4644 发布时间:[2018-11-2] |
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第四十条,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基础上,增写了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等内容,对于加强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是全面加强纪律建设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遵守纪律是无条件的,要说到做到,有纪比执,有违必查”,“纪律面前一律平等,党内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只有坚持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对踩红线、越底线、闯雷区的违规违纪行为零容忍,才能使各项纪律规矩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使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重要经验。这些年查处的党员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都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从小过到大错的演变过程。如果在刚发现时及时拉一把,就不至于使其在错误的道路上越滑越远。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层层落实主体责任,把严的要求贯穿管党治党各方面和全过程,日常管理监督立足于早、着眼于小,发现苗头及时提醒,触犯纪律立即处理,经常防微杜渐,体现的正是严管就是厚爱、治病为了救人。只有转变执纪方式,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把管和治更多体现在日常,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才能用纪律管住大多数,实现管党治党“全面”和“从严”的有机统一。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执纪必严、抓早抓小的创新举措。我们党之所以能够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靠的就是强化自我监督、严格执行纪律。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党组织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也为党章修正案增写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等内容奠定了实践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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