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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惹官司的警示
 
作者:王石川 来源:滨海日报 浏览次数:4210 发布时间:[2015-12-1]
  因认定微信公众号“顶尖企业家思维”冒用自己的名义,发表了批评淘宝网及电商的文章,且擅用自己的肖像,大连万达集团董事长王健林以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为由,将该公众号所有者北京韩商互联贸易有限公司诉至朝阳法院,并索赔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据报道,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已受理该案。
  王健林被冒名发言,并非首遭,怒而起诉、索赔千万,却是首次。该案的是非曲直或不难判断,如何裁决也自有法院审判,但有一点很明确,无论身家千亿的富豪,还是不名一文的穷人,当自身权益受损时,都有权利拿起法律武器。法治时代,破除“畏进公堂、耻于诉讼”的陈旧思维,恰是法治意识的体现。
  统计显示,微信公众号的数量,目前已突破1000万,每天还在以1.5万的速度增加。在以千万计的微信公众号中,很多公众号的操盘者,默默耕耘自己的“责任田”,不哗众取宠,不消费名人,更不越雷池碰红线,但也有为数不少的营销账号,迷恋“尖叫效应”,为了上头条、赚眼球,不择手段。
  营销没有原罪,吸眼球亦无不可,但凡事须有度。那些在踩钢丝的营销号,有诸多共同特点。一是夸大其词。比如善于做耸动人心的标题,有心人总结出的“朋友圈垃圾文章的12种标题”,皆属此类。内容上则大做文章,有一说十,真假难辨;或直奔下三路,大搞“枕头+拳头”的拙劣把戏。二是善于傍名人。往往炮制一些鸡汤式的语录,直接安插在名人身上。前不久,马云对市场流行的一些“马云语录”忍无可忍,阿里巴巴官方微博还特此发布消息称“马云托我转告你们,这些话不是他说的。”
  如果仅仅消费名人,说一些鸡汤乃至鸡精类的话,倒也罢了。恶劣的是,一些营销账号盗用名人的名义,大肆恶意诽谤、污蔑他人,这就于法不容。
  微信公众平台的创设,丰富了大众的表达渠道,也为一些人提供了盈利的机会。有人把自媒体比成自留地,运营者想种什么就可种什么,但自媒体毕竟不是法外之地,不能突破法律红线,不能挑战道德底线,也不能伤害公序良俗。“你可以挥拳,须止于别人鼻尖”,在自媒体上发文,须以不损害公共利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前提。
  总想闹出点动静,刷存在感;总想打点擦边球,不走寻常路。为了吸“粉”,无所不用其极;为了赚钱,不惜剑走偏锋;一计不成,再生一计,甚至习惯于网络“碰瓷”,结果就是“一时有钱景、最终无前景”。国家网信办曾多次依法关闭一批微信公众号。腾讯也曾自查自纠,对照《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暂停更新和永久关闭一批公众号。
  “自由是秩序的目的,秩序是自由的保障。”有个比喻说得好,信息化如同修路,不仅要把路修得越来越好,让车跑得越来越快,还要确保车里人的安全、货的安全。这话同样适用于微信。心存敬畏,平稳“驾驶”微信公号,而不是飙车,才不会脱轨、人仰车翻。依法监管微信,才能避免劣币驱逐良币,为包括微信公号在内的自媒体发展创造更明朗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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