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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处强化水上安全管理
 
作者:张正亮 来源:滨海日报 浏览次数:4339 发布时间:[2015-7-2]
  连日来,县海事处结合省开展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要求,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建立完善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责任制度。全面落实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船舶运输企业和镇区人民政府是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负全面责任,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排查制度。各镇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县政府的部署要求和实际情况,定期不定期适时组织开展本镇区、部门、单位水上安全设施、渡口、船舶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加强隐患的登记建档工作,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基础档案,实现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全过程管理。报告制度。按照“属地管辖、分级管理”的原则,逐级报告本镇区、部门、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县地方海事部门负责将辖区内的重大水上安全隐患汇总上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整治制度。根据隐患风险程度和本镇区、部门、单位实际,每年年底分级提出下一年度各级水上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整治计划、整治方案,隐患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责任落实、措施落实、经费落实、时间落实”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水上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整改,从而确保治理整改到位。验收制度。隐患治理整改结束后,隐患单位及时向地方海事部门或县安委会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地方海事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有关专家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向隐患单位发出书面确认书,并抄送县安委会办公室对该隐患进行注销;验收不合格的,在规定时间内,责令隐患单位重新制定方案,进行统一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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