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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2014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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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滨海日报 浏览次数:1362 发布时间:[2015-1-25] |
2014年,县法院紧紧围绕五大会战决策部署,认真履行司法审判职责,严格依法办案,保障法律实施,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年受理各类案件8213件,审结7506件,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应有贡献。现向社会公布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1.滨海港农技中心诉周某返还鱼塘纠纷案。2014年7月1日,滨海港经济区农技中心起诉周某,要求立即交还63亩养鱼塘,并申请先予执行。法院查明,被告承包期满后,仍在原先承包的塘口养殖。之后,滨海港港口规划,鱼塘被征用,但被告以各种借口拒不交还。因港口建设急需用该土地作为航道疏浚的纳泥区,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并多次对被告释明港口建设的重要性,依法向其施加执行力度。最终,被告周某自愿交还了鱼塘,为10月底港口开港试航扫清了障碍。 2.徐某诉刘某、浙商保险公司交通事故纠纷案。车主刘某于2014年7月18日14时在浙商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保单记载保险期间从7月19日零时开始。结果在2014年7月18日晚22时左右,刘某驾驶的车辆将徐某撞伤。保险公司认为,保单应从19日零时生效,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徐某遂起诉。法院认为,保险合同属诺成性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同时,交强险起着稳定社会和保障受害人的功能,如按保险公司规定,车辆就会出现“脱险期”,投保人在使用交通工具时将无法得到保障,这与立法精神相悖,故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120400元。 3.被告人王某虚假诉讼骗取执行财产案。被告人王某原担任盐城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因公司资不抵债、无法运转,法院对该公司进行拍卖。期间,王某利诱、指使该公司职工赵某、李某、潘某等人,拿着她所打的欠工人工资的假欠条,到法院进行虚假诉讼,骗取执行财产,非法获利3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为了个人利益,伪造证据并利诱、指使他人进行虚假诉讼,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4.案外人杨某等暴力阻扰执行案。2014年5月7日,县法院执行局人员赴灌云县沂北乡粮管所执行两台挖掘机,遭遇到案外人杨某及其多名亲友的暴力抗法,现场围观群众达千人。法院迅速集结近50名干警增援,到达现场后,干警拉起警戒线,将围观的群众隔离在外,并对杨某等人采取强制措施。因证据固定及时,执行现场资料保存完整。灌云县公安局以涉嫌妨碍公务罪对杨某等3人进行刑事立案,依法打击了暴力抗拒执行者的气焰,维护了法律权威。 5.被告人黄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黄某于2012年4月份至2013年7月份,在东坎镇阜东北路经营一家糖烟酒批发门市店期间,以每50元100斤的价格购买500斤工业盐,充当食用盐销售给群众。后被滨海县盐务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经鉴定,查获的工业盐中含碘量为零。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明知工业用盐不能食用,为牟利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扣押在案的180余斤工业盐,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6.安徽某石灰厂诉江苏某镍业公司货款纠纷案。2014年5月14日,县工业园区一家镍业公司因欠安徽某石灰厂140万元货款到期未付被起诉,石灰厂还申请保全该公司的机器设备、厂房等。法院查明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货物销售途径畅通,只是一时存在资金周转困难。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保护小微企业发展角度出发,法院多次与石灰厂协商,后仅对该公司的账户进行冻结,对设备、厂房等生产要素暂不查封。同时,积极帮助协调纠纷,最终镍业公司分3次付清货款,两家企业恢复了业务往来。 7.徐某等不服工伤行政确认纠纷案。原告徐某的亲属梁某(已故)是滨海某银行工作人员。2014年5月份,梁某代表单位去盐城参加市支行组织的羽毛球比赛。在比赛中,梁某突然晕倒在地,经诊断为脑干出血,后死亡。因县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死者亲属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代表单位参加比赛发生脑干出血,被告无证据证明该突发疾病是死者自身血压偏高而导致,所以应推定梁某突发脑干出血系参加剧烈运动作用下的工作原因引起,因此一审判决撤销人社局“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 8.许某诉无锡某客运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2013年9月,许某乘坐无锡某客运公司客车回滨海,在泰州境内的高速公路上,车厢内突然冒起浓烟,许某从车窗跳出,致双足粉碎性骨折。事后发现,发动机故障导致冒烟,车厢内最终没有起火,其他乘客安然无恙。法院认为,紧急避险针对现实的、急迫的危险。本案中,行驶的客车内突然冒烟,按照一般人的观点,该危险发生的可能性较大,即避险人有确切的证据表明可以相信该危险发生。因此,原告逃生行为没有过错,故判决被告承担全责,赔偿原告26万余元。 9、盐城某房地产公司申请对邓某夫妇强制执行案。家住幸福花园的邓某夫妇擅自撬开4#楼302室房门,并装潢入住,经过多次协调,两人拒绝搬出。原告盐城某房地产公司向法院起诉,在调解无效后,判决该两人返还房屋,但两人却拒不履行义务。之后,执行法官多次找两人谈话,但两人态度恶劣。在法院张贴《强制搬迁公告》,要求其限期搬出后,两人仍置若罔闻,法院对邓某采取了司法拘留。2014年9月13日,法院在多家单位配合下,对涉案房屋强制执行,幸福花园4#楼302室当场移交给原告公司,该案顺利执行完毕。 10.县司法局原局长邓某受贿案。县司法局原局长邓某某,在担任某镇党委书记以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管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透露招标信息和关照发包工程等方式,为多个单位或个人在土方转运、工程征地拆迁、房屋开发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累计金额达315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送的钱财,数额巨大;案发后,邓某退出赃款153560元。最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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