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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规范政府公共服务行为
 
作者:辛宣 来源:滨海日报 浏览次数:1165 发布时间:[2015-1-20]
    为深化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改革服务型政府建设,不断规范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行为,近日,我县出台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实施意见。
  意见规定,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的主体为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履行行政管理或公益服务职能的县级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购买范围主要包括由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并由县级购买主体负责组织实施的具有公益性的社会公共服务与管理事项,以及购买主体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服务事项,重点在公共卫生服务、公共教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公共就业服务、社区公益服务和社会工作服务等领域。承接公共服务项目的主体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各项条件。采购管理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选择采购方式,科学制定采购文件,周密组织采购活动,强化合同履约管理,健全监督管理制度。
  意见同时要求,县各部门要把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列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加强协调沟通和分工配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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