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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抽走软梯,担责 偷鱼人过河溺亡,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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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德超 鞠燕华 来源:滨海日报 浏览次数:1309 发布时间:[2014-11-27] |
在淮河入海道某水域承包渔业养殖的蔡某,在一次巡查中发现有人偷鱼。在争执中,蔡某等人将对方用来攀爬的软梯抽走,致其无法上岸,造成其中1名偷鱼者在游泳过河时因体力不支溺水身亡。近日,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一审判决被告3人赔偿对方3万元,并在判决生效1个月内履行完毕。 2011年6月29日下午18时左右,尚某、陈某、龚某等3人顺着携带的软梯下到淮河入海道某水域用抛竿钓鱼。20时左右,该水域承包渔业养殖的蔡某驾车巡逻时发现尚某等3人,随即打电话找来张某、顾某等合伙承包人,令尚某等折断鱼竿离开。而尚某3人辩称没有钓到鱼……争执中,蔡某等人明知抽掉软梯后尚某等将无法上岸,仍故意抽走攀爬软梯,并眼见无法上岸的尚某自信提议背携渔具从入海道游过河去回家。可游至一半,因体力不支,尚某身体开始下沉,陈某试图营救未能成功。上岸后,陈某立即报警,后经尸检证实,尚某溺水身亡。 死者尚某亲属一纸诉状将蔡某等3名承包人和入海道管理所一起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359723.4元。经法院调查取证,被告入海道管理所发包给承包人的管理区域符合法律规定,且事发水面养殖经过行政审批和许可;尚某死因系第三人行为加入导致;被告入海道管理所自身行为与后果并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不应承担责任。而蔡某等人发现他人偷鱼后,采取方式不当,进行言语恐吓,并将攀爬工具抽走,其危害行为虽不是导致尚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其存在主观过错的行为,作为间接原因仍应承担相应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文中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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