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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帮人盖房 诈骗钱财获刑
 
作者:方飞权 来源:滨海日报 浏览次数:1517 发布时间:[2014-11-17]
      90后女子杨某某,通过微信“摇一摇”结识崇某某。崇某某谎称自己是一工地老板,能帮她家盖房子,在博取其信任后骗取钱财。近日,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这起诈骗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崇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
  今年6月份,崇某某通过微信与杨某某相识,吹嘘自己在我县是一建筑工地老板,有本事,认识很多人。在微信聊天时,得知杨某某家正准备建房,崇某某遂产生以帮助建房为名,骗取杨某某家钱财的想法。
   7月份,崇某某为取得杨某某及家人信任,冒充“老板”,多次租车到杨某某家中,并带些小礼品,博取杨某某及家人的好感。后来,他使用假名字“崇庆雷”,以预交500元定金方式,从正红镇某砖瓦厂骗得砖头12200块;用假名字“崇庆虎”,从通榆镇某沙石场骗取沙子14.32吨、石子9.97吨,并将砖头、沙子、石子运到杨某某家门口,造成确实是帮杨某某家盖房子的假象。
   在取得杨某某及家人的信任后,崇某某便以购买建房材料、给杨某某妹妹办理户口、与他人合伙做项目缺少资金等理由,先后骗取杨某某及家人共计19500元。
  案发后,砖头被追回,已发还给被损害人;被告人崇某某的父亲代为退出赃款9500元,已发还被害人。
  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崇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崇某某的近亲属代其退出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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