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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大督办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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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伟 王静 来源:滨海日报 浏览次数:1402 发布时间:[2014-6-18] |
“县人民政府:《滨海县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暂行规定》已经滨海县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表决通过,希遵照执行。”县人大常委会近日专门出台文件,对县政府及相关部门主导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规范性要求。 近年来,我县坚持把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实施“民生幸福工程”和“收入倍增计划”的制度载体和重要抓手,构建了“政府主导推进、工会主抓落实、企业与职工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县总工会还率先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职业化,被表彰为“江苏省工会工作创新成果”。 “暂行规定”明确要求,县政府主要职能部门要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实行项目化管理,每年度把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责任和工作绩效考核,其结果向社会公示。各镇区、县直有关部门、各企业要把工资集体协商的经费纳入年度支出计划,保证工资集体协商的宣传、专业人员工资、兼职人员补助、办公设备等所需经费,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基本的物质保障。 县人大要求,不断扩大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覆盖面,尽快建立覆盖全部用工单位的集体协商制度,保障职工平等协商工资,分享企业发展成果的权利。县人社局、经信委、工商局等职能部门与县总工会联合组成执法检查组,定期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开展执法检查。对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满意度低的企业,规定不得申请企业科技创新引导资金、技术改造扶持资金等,企业负责人也不得作为各级人大代表的推荐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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