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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结首起强制医疗案件
 
作者:张明广 周艳琴 来源:滨海日报 浏览次数:1366 发布时间:[2014-2-13]
      近日,县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被申请人刘某某予以强制医疗。据悉,这是新《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县法院审结的第一起强制医疗案件。
  被申请人刘某某,因涉嫌犯纵火罪,于2013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县公安局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在县第三人民医院治疗。同年9月23日8时许,刘某某在县城某宾馆,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床铺点燃,致被褥、床等物品毁坏。宾馆工作人员发现后,强行将门撞开,用灭火器将火扑灭。
  县法院在开庭审理前,依法通知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魏某某,并为刘某某指定诉讼代理人。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刘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2013年9月23日涉嫌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现仍处于患病期,其实施故意纵火行为,虽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但是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且目前病情未得到有效治疗,其父母又无能力监护、医治刘某某,若不采取措施会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规定,县人民法院决定对被申请人刘某某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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