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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勿滥用“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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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耿联 来源:滨海报 浏览次数:1614 发布时间:[2013-9-23] |
近日,徐州市公布“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把欠缴物业费行为记入市民诚信档案,干部恶意欠缴物业费将影响其考核成绩。欠缴物业费,的确不应该,但因此就被记入诚信档案,总让人有种受胁迫之感。 平心而论,欠缴物业费,一直是部分小区物管顽疾。但客观分析,其之所以成顽疾,并非都是市民蛮不讲理或恶意拖欠,而多因业主与管理方存在矛盾纠纷所致。如果仅仅因市民欠缴物业费,就记入公民诚信档案,客观上偏袒物业管理方的利益,对公民维护自身权益造成胁迫和伤害。 现在,我们常听到诚信档案、个人诚信体系这些热词。一些管理部门将不良行为记入公民诚信档案。交通管理部门称,地铁、公交逃票将记入公民信用档案;公务员管理部门说,公务员考试报名者弃考记入考生信用档案;金融机构说,信用卡拖欠记入个人信用体系……很显然,把一些尚构不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纳入公民信用体系,人人都会理解并赞同。但如果站在部门利益或为了加强所谓社会管理,动辄拿公民诚信档案当“大棒”,则不仅会将信用体系变成“大杂缸”,而且很可能将信用体系异化成胁迫公民的手段。 信用社会的建设,当建立在法治社会的基础之上,建立在国情实际之上。公民的信用档案,切不可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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