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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保患者报销政策
新闻作者:金雪 张长英  发布时间:2024-06-17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门诊报销政策及待遇
  普通疾病:
    一个待遇年度内,在县人民医院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成年参保人员每次起付标准为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30%,单日基金支付限额30元。年度基金支付限额为750元。
  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一个待遇年度内在我院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每次起付标准为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50%。年度基金支付限额为750元。
  慢性病报销待遇:在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门慢病种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60%,年度累计纳入补偿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3000元。与慢性病治疗无关的门诊费用,不纳入门慢保障范围。
  特殊病报销待遇:在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门特病种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0%,不设起付标准,和住院共用年度限额。与特殊病治疗无关的门诊费用,不纳入门特保障范围。
  居民两病报销待遇:县人民医院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50%,基金起付标准为100元/年。支付限额:患有“两病”之一的,年度内纳入支付的药品费用限额为1600元;同时患有“两病”的,年度内纳入支付的药品费用限额为2000元。
  住院报销政策及待遇
  (一)年度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310384元(与门诊特殊病共用)。超出部分进入大病保险,按相关政策规定支付,不设封顶线。
  (二)住院费用医疗待遇:医保合规费用扣除起付线(700元/次)以上部分,按照70%报销。
  (三)耗材:参保居民在我院住院就医,发生诊疗服务项目为甲、乙类的,所使用的特殊医用材料费用,实行分段按比例个人先自付,200元(含)以内的,个人不先自付;200元~1万元(含),个人先自付30%;1~3万元(含),个人先自付40%;3万元以上,个人先自付50%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年度纳入报销的最高限额为5万元。个人先自付部分的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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