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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建档体检,鼓励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
我省拟规范农村(社区)集体聚餐
新闻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7-11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近日,我省地方标准《农村(社区)集体聚餐管理和节约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范》)发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记者注意到该规范提出,市(县)区政府应构建由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组成的基层食品安全网络,设食品安全协管员岗位,对农村集体聚餐进行管理,同时加强对集体聚餐流动厨师的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培训等。
  《规范》面向城市社区、农村和城乡接合部等地区,群众因婚丧喜庆等事宜自发组织,在餐饮服务单位以外场所举办,聚餐人数50人及以上或承办者提供服务的群体性聚餐活动。
  《规范》提出,应坚持食品安全第一,谁举办(承办)谁负责,承办者要加强自律的原则;鼓励农村(社区)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同时应设立农村(社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经费,确保农村(社区)食品安全工作有效开展。
  《规范》明确了各部门的管理职责,市(县)区政府对辖区农村(社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同时负责建设基层食品安全网络,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建立由食品安全协管员组成的农村(社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队伍。政府也要负责建设配套的固定的农村(社区)集体聚餐操办场所。
  《规范》提出,农村(社区)集体聚餐应按照要求完成聚餐申报。在采购中,应建立食品原材料索证、索票等信息追溯制度。在传菜时,应佩戴防护口罩,必要时,佩戴一次性手套等防护用品,避免手部接触到菜品造成污染。
  《规范》对农村(社区)集体聚餐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和食安培训等提出要求。提出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村(社区)集体聚餐从业人员档案,并以管理公示栏或其他形式,对人员的体检、培训、农村(社区)集体聚餐事故发生情况等向社会公示。建立农村(社区)集体聚餐流动厨师“黑名单”,对无健康证明、不接受培训,不服从指导的流动厨师不予申报。
  集体聚餐流动厨师应具备承办农村(社区)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常识和相关法律知识,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后,方可从事相关的餐饮服务活动,对承接的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负责,应与举办人签订承接协议。对辖区内集体聚餐流动厨师的相关信息,包括姓名、体检、培训、承办的农村(社区)集体聚餐事故发生情况等,在人口集聚区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如发生疑似食品安全事件,举办者、承办者应在组织救治的同时上报村(社区)。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接到报告后,要立即保护好现场,并报告镇(街道)食安办;镇(街道)食安办接到报告后,按照预案和相关要求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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