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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在全国率先立法,让群众家门口能看好病
着力破解基层卫生机构用人难等瓶颈
新闻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6-02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5月31日闭幕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以下简称《规定》),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个省级层面基层卫生立法。条例聚焦基层卫生事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以法治力量推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当好居民健康的“守门人”。
  为解决基层医疗卫生人员能力不高、招人难和留人难等问题,《条例》明确,招聘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可以放宽报名条件、降低开考比例,对招聘人员确有困难的岗位可以不设开考比例,招聘全科、妇产、儿科、中医、影像、康复、公共卫生、精神卫生等紧缺专业的,可以简化招聘程序。要求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科学设置岗位,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满十五年或者累计工作满二十五年且仍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定向聘用至相应岗位,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规定建立健全全科医生培养制度,完善全科医生使用激励机制等内容,推动乡村医生向执业(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转化。
  为鼓励人才扎根基层,《条例》规定,公开招聘时,同等条件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优先聘用在村卫生室工作满六年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条例》还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员激励力度,对基层卫生骨干人才可以实行协议工资制,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实施范围,明确动态调整乡村医生补助标准,提高乡村医生收入水平,对未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年满六十周岁的乡村医生,采取补助等方式动态提高养老待遇。
  为更好地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网底的作用,《条例》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划建设,提高机构和人员能力等方面强化系列制度设计。
  对于基层医生关心的编制问题,《条例》明确要求,编制部门优先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需求,合理核定并动态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总量,统筹安排县域内医疗卫生事业编制数量;明确对编外人员按照与编内人员同工同酬原则合理确定薪酬,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鼓励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要求医疗保障部门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合理体现基层医疗卫生人员技术劳务价值。
  基层卫生事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条例》注重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特别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免费向辖区内公民提供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并在服务场所公示服务项目,同时规定不得拒绝提供或者扣减免费服务项目,不得对规定范围内的免费服务项目收费。
  支持基层卫生机构合理拓展医疗服务范围,推动其与二级、三级医院统一治疗慢性病等方面的用药目录,鼓励其结合实际开展家庭病床、老年护理、医养结合、中医药等服务并提供支持。
  此外,《条例》还规定引导二级以上医院全科医生作为家庭医生或者加入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完善并落实签约服务费用分担政策。三级公立医院应按照规定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放不少于百分之二十的专家门诊号源并稳步增加;整合县乡医疗卫生资源,组建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实行统一管理,并推动医共体内和医共体间的床位、号源、设备统筹使用,同时要求牵头医院发挥更大作用,真正让老百姓在家门口享受到优质便捷高效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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