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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取消嫖宿幼女罪
新闻作者:季哉  发布时间:2015-09-02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现行刑法作出修改,以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更好地适应预防和惩治犯罪的需要。修正案共五十二条,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此次刑法修改的焦点之一是取消嫖宿幼女罪,今后对此类行为一律适用刑法中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

刑法修改要点

    一、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9个死刑罪名被取消。
    二、贪污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三、修正案取消了嫖宿幼女罪,对这类犯罪行为,适用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
    四、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今后一律不能免除刑罚。
    五、猥亵罪客体扩大到男性。
    六、“医闹”首犯最高可获刑7年。
    七、闹访或判3年徒刑。

嫖宿幼女视同奸淫幼女从重处罚

    嫖宿幼女罪是指刑法原第360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款是中国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加的规定,使得嫖宿幼女罪成为单独的刑法罪名,与原来刑法中的强奸罪相区别。
    据知,中国在上世纪90年代严打卖淫嫖娼时,实践中发现有幼女涉及其中,卖淫组织者故意隐瞒幼女年龄,不少嫖客便借此声称不知道对方是幼女,以图逃避强奸罪的处罚。为更严厉打击这种犯罪行为,1997年中国修改刑法时增加了嫖宿幼女罪。
    此次刑法修改取消了其中关于嫖宿幼女罪的规定,对这类行为可适用刑法第236条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

猥亵罪客体扩大到男性

    刑法修正案(九)同时将刑法第237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意味着,强制猥亵违法行为的对象不再仅仅限定为女性,而是包括了男性。

    取消“收买被拐卖妇女可免除处罚”规定

    最终通过的表决稿,与本次会议开始时送审的三审稿相比,有许多重要修改,其中包括去掉了对刑法第241条第6款最具争议的一个修改。
    根据此前的二审、三审稿,该条允许对不阻碍解救被拐儿童的收买者从轻处罚,而不阻碍被拐妇女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由于该条传递出“收买被拐妇女可免除处罚”的不良信号,许多常委会委员在审议中都建议此条修改。记者看到,最终表决稿中,“免除”二字已被删去。

    大贪污罪犯可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刑法修正案(九)此次还增加了对贪污罪用刑的限制。根据其44条,今后犯贪污罪的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法院可以在判处时同时决定,犯罪分子减刑为无期徒刑后,被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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